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
網友520問: 我的父母分居約六年,因我爸曾對不起我媽,媽媽想和爸爸離婚,但又因房子在爸爸名下,媽媽不甘願就這樣離開,且爸爸雖口頭上說不願意離婚,但遲遲不和我媽媽談,夫妻兩人就這樣過了六年辛苦的日子。 我們家有三個女兒全都嫁了,媽媽有在工作但薪水很少,且媽媽也和我說過她不可能原諒我爸,那麼我想請問,有什麼方法可強迫爸媽離婚,而媽媽又能得到房子一半的錢?
律師廖芳萱答:
由於《民法》有關訴請離婚要件中,並未規定分居幾年以上就可提離婚,因此雖讀者父母分居已達六年以上,但仍無法據此提出離婚訴訟。
據讀者描述,顯然當年父親做出對不起母親的事,發生至今最少已超過六年以上,可能也超過法律時效,讀者母親很難拿這些陳年往事聲請裁判離婚。
提履行同居義務
建議可先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義務,要求父親返家同住,取得履行同居的確定判決後,若父親仍執意不返家同住,母親才可進一步提出離婚訴訟,並要求分配剩餘財產。
根據《民法》規定,夫妻兩人若在一九八五年修法後結婚者,可要求分配婚後財產的半數,計算方式為婚後夫妻兩人所增加的總財產扣除總負債,但不包括繼承所得及慰撫金。至於在一九八五年前結婚者,則從一九八五年起算,先前各自擁有的財產,並不列入分配。